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镇**家属院,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赌博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在喀喇沁旗**镇**村、**村、**村的农户家中,组织他人以硬天九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六次,参赌人员累计达一百余人次,三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二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三被告人以赢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志勇
2019年12月6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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