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72********,汉族,中专文化,襄阳市襄州区**材料经销部工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襄阳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41974********,汉族,高中文化,襄阳市襄州区**材料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路**号,住襄阳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16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8月10日至8月2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市场经营钢材生意,并以“襄阳市襄州区**材料经销部”等名义向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申领多部POS终端机。期间,二人为解决客户、附近商户及自身的资金周转、信用卡延期还款等问题,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先后用李某某本人及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及刘某甲、李某甲、施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信用卡在其所申领的POS终端机上刷卡套现,累计刷卡套现数额共54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移交清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施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法刷卡套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杜 雷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住襄阳市高新区**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379767****、1379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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