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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小区**排**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9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9日,丁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献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向他人借款、**公司提供保证函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河北中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共向428户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3447366元,累计归还本金71650408元,支付利息9152707.50元,尚未返还本金81796958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公司会计的同时,介绍他人向公司存款,从中获得公司业绩提成145162.6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公司出纳员的同时,参与公司的放贷业务并介绍他人向公司存款,从中获得公司业绩提成63063 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已分别将业绩绩效提成款全部退缴,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依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U盘、印章、现金等涉案款物及扣押物品清单;

2、书证:报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公司记账本、银行卡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借款协议、保证函等;

3、证人证言:张某某、冯某某、陈某某、魏某某、齐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犯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河北中瑞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为他人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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