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1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25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13日将该案交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月16日,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受两名男子指使,于2019年9月25日晚驾驶一艘“三无”铁壳船从东莞前往珠海运输一批冻品,次日02时08分,行驶至南沙港附近海域时被广州海警局缉私警察查获,两被告人未能提供所运输冻品的合法证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商品检验鉴定,该船所运输的涉案冻品分别是冻鸡爪、冻鸡中翅,共计28.43吨,均为非准入肉类产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扣押的涉案冻品、“三无”铁壳船、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在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无合法证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及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丹

2020年10月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92890****   

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92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