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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5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8年3月10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园**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5日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某某于2019年9月5日14时许,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二宽中国兰州拉面馆门口,欲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北京市朝阳区的孙某某(男,33岁,河北省人)出售塑料袋装白色晶体1包(净重0.2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已收缴。

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在刘某某协助下将李某某抓获。二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亚男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6、随案移送:OPPO手机1部、吸管3根、VIVO手机1部、透明塑料袋1个;

7、无冻结扣押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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