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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案发时系舞钢市**开发办公室职工,2017年6月编制被注销)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天津市武清区******花园**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0********,汉族,专科毕业,舞钢市**林场职工,住河南省舞钢市**街道办事处**村**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先后三次前往被害人田某某经营的一帆欣欣烟酒店,以办贷款需要烟酒送礼为由,骗取飞天茅台酒8箱、黄金叶(小天叶)香烟16条,被告人刘某某给被害人田某某打了5780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元整(57600元)。

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先后两次前往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新乐盛商行,以办贷款需要烟酒送礼为由,骗取飞天茅台酒2箱、52度剑南春3箱、软中华香烟11条、黄金叶(天叶)香烟4条,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王某某打了3065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元整(29700元)。

 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先后十一次前往被害人齐某某的钢城名烟名酒店内以办贷款需要烟酒为由,骗取飞天茅台酒19箱、52度剑南春21箱、水晶五粮液13箱、赊店元青花1箱、软中华香烟41条、硬中华香烟7条、苏烟(软金砂)3条、黄金叶(小天叶)香烟7条。2016年0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给被害人齐某某打了25159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玖佰玖拾元整(245990元)。

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朱自民的介绍下到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喜士多便利店,以办事需要烟酒为由,骗取飞天茅台酒2箱,软中华香烟2条,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马某某打了1230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元整(12200元)。

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朱自民的介绍下前往被害人彭某某经营的鸿运批发部,骗取飞天茅台酒1箱、水晶五粮液2箱、软中华香烟8条,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彭某某打了1960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

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熊某某的介绍下先后三次前往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广兴隆烟酒商行,以办贷款需要送礼为由,骗取飞天茅台酒27箱、水晶五粮液3箱、52度剑南春8箱、黄金叶(小天叶)香烟10条、软中华香烟40条、硬中华香烟7条、南京(九五)1条,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胡某某打了21481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壹佰伍拾元整(218150)元。

2015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前往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万家乐超市,以办贷款需要送礼为由,骗取飞天茅台酒4箱、软中华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10条,100多元的一瓶酒以及其他物品,被告人李某某给被害人宋某某打了3550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贰万捌仟贰佰元整(28200元)。

2015年9年11日,被告人刘某某前往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喜士多便利店,以办贷款需要送礼为由,骗取飞天茅台酒2箱,被告人刘某某给被害人马某某打了1100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元)。

2015年9月29日至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四次前往被害人罗某某经营的万家商贸,骗取飞天茅台酒20箱、软中华香烟5条、苏烟(软金砂)2条,被告人刘某某给被害人罗某某打了122000元的欠条。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烟酒价值人民币拾壹万贰仟肆佰陆拾元整(112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马某某、彭某某、宋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单独骗取他人烟酒价值人民币277550元,伙同刘某某共同骗取他人烟酒价值人民币3332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单独骗取他人烟酒价值人民币123260元,伙同李某某共同骗取他人烟酒价值人民币3332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强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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