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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7********,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号,务工,2014年6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西苑派出所行政处罚,2015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集贸市场治安派出所行政处罚,2015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中山派出所行政处罚,2016年5月初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三中队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住**镇**村**街**巷**号,个体,2018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镇**村**街**号,务农,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6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鹏卫,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镇**村**街**号,务农,2009年4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11月30日因犯买卖、使用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被河北省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乡**村**街**号,务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高鹏卫、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在宁晋县城,高鹏卫伙同赵某某从绰号二普子的手中购买约10克冰毒,后在赵某某驾驶的本田商务轿车上将冰毒出售给陶某某,2020年4月11日陶某某又通过李某某在石家庄市栾城区东客村将4.56克冰毒卖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在栾城区县城将4.56克冰毒出售给张某某。2020年04月11日14时许,元某某公安局民警在栾城区河北传媒学院对过一饭店内将吸食冰毒的张某某、娄某某、王某某抓获,经胶体金法检测三人的尿样均呈阳性,并在张某某的白色桑塔纳轿车上当场发现三克多冰毒及吸毒用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称重报告,上交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证明,检测照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高鹏卫、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电子天平检定证书,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搜查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陶某某、高鹏卫、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兆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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