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住山东省寿光市苏州**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青州市何官镇郭集村租赁房屋作为固定场所,招揽社会人员进入赌场内使用扑克牌、麻将等进行赌博,被告人姚某某在赌场内使用微信为参赌人员兑换现金提供赌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姚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现已查明涉案赌资共计267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树芬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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