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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9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工地打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出租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煤矿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号,住陕西省神木市**镇**煤矿宿舍。于2020年4月2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酒吧送酒员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镇**村**号,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啤酒宿舍。于2020年4月3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3********,汉族,初中文化,榆林市**大厦**火锅店厨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镇**村**号,住榆林市高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白某某、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5日至9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9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末,被告人刘某某受朋友赵某乙(另案处理)所托,计划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殴打曹某某,赵某乙承诺给两万元“佣金”。2017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带着被告人李某某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曹某某的店铺里辨认了曹某某,因二人不想亲自动手,遂决定找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动手,并承诺给白某某、赵某甲每人两千元钱“佣金”,随后李某某带着白某某、赵某甲到曹某某的店铺里辨认了曹某某。当晚,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地下停车场电梯入口处将曹某某以及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的母亲)打伤。随后,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乘坐被告人李某某提前打好的出租车逃往陕西省榆林市**区,出租车费用由被告人刘某某以及赵某乙在作案前提供给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赵某甲逃回榆林市之后,先是居住在榆林市**区“**假日酒店”,房费由李某某支付,刘某某在得知“事成”后将“佣金”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的四千元给了白某某、赵某甲。随后,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赵某甲还在榆林市**区“**大酒店” 被告人刘某某长期居住的客房内住了几天,然后各自离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眼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窝藏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芝柱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赵某甲现被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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