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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2199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张家港市******片第****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5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61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暂住张家港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灵璧县**乡**村**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5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61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30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暂住张家港市**镇**菜场旁(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彭泽县**镇**所**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416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6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姑苏区**街**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6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6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6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10月间,经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介绍,杜某某通过被告人龚某某购买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各1本。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龚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人口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等;

3.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龚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秋亚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龚某某现在其家中及暂住处候审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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