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花田觅香附近山坡空地处,由刘某某采用夹钳破坏鸡舍铁丝护网后,二人进入被害人杨某某搭建的鸡舍内,将饲养此处价值人民币2780元的十九只鸡以及二只犬盗走。事后,二人将犬宰杀食用,十九只鸡由刘某某存放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碧山村16组其父母住处。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杨某某报案后,经调查于2019年12月20日在重庆市渝北区刘某某父母住处发现被盗鸡,遂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接受调查,同日16时许刘某某自动投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李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的十九只鸡已发还杨某某。此外,刘某某、李某某还赔偿杨某某其它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照片、涉案物品价格认证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苟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现场、辨认、提取、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刘 捷
检察官助理 李凯华
2020年4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组**号
2.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村**组**号
3.侦查卷宗三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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