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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47岁,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街组**号,现租住于株洲市荷塘区华西酒店附近。2010年9月17日因吸毒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33岁,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株洲市荷塘区华西酒店附近。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0日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按摩为名将被害人夏某某诱至事先租好的株洲市荷塘区**街**栋**房,并将夏某某的外套放置在床头旁边桌上,李某某按照和被告人刘某某事先约定,故意制造出按摩拍背的声音,刘某某听到后用钥匙开门入室,趁夏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外套口袋内的5000元人民币盗走并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以避孕套用完了为借口,趁机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将盗窃的财物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案发后,刘某某、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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