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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624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因赌博输钱,经密谋盗窃后开车窜至本市香洲区拱北夏湾前河东路116号宝泰花园,爬墙进入**有限公司后门,由被告人刘某某拿出事先备好的钥匙将防盗门打开,将被害人姚某某存放于该处的2 2箱共109瓶茅台系列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5762元)搬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传祺小汽车上,并由被告人李某某把酒拉到惠州市**区**园**街***号自己住处。2019年12月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回收礼品的商某甲(另案处理)收购该批茅台系列酒。同日19时许商某甲带着员工商某乙飞到被告人李某某住处进行验货,并以人民币312300元收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盗窃得来的109瓶茅台系列酒全部收购后销售。事后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人民币1623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35450元,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姚某某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商某甲证言;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2020年6月9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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