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672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仓**乡**村**组(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农场**分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56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户籍地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利用手机微信建立微信赌博群,以“闲逸麻将”软件为平台,利用代理价格购买赌博所需的“闲逸豆”,以积“分”为赌注,开设“房间”,通过添加好友拉人入群,组织群内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群内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转账赌资共计13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从中收取“房间费”获利共计八万余元,获利由二被告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电子数据;
4.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四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益民
检察官助理:汪景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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