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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集安市**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医药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集安市,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医药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医药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账号建立“扫黑除恶”等多个赌博微信群,在微信群内通过“七喜三公”平台组织群内玩家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余人、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和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周某某和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二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军

检察官助理:唐丽芝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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