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巷**号一无名加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沙河市**乡**村**区**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巷**号一无名加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遂平县**乡**村**楼**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先后受同案人马某某(已起诉)的雇请,在广州市白云区**镇**村**街**巷**号一无名加工厂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加工假冒注册商标“佐丹力”、“蚂蚁农场”、“华瑞凯琳”的食品、化妆品等产品。
2018年12月3日,公安人员依法查获上述无名加工厂,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其同案人,并起获“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品1400盒(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184800元)、“蚂蚁农场”成品204盒(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34272元)、“华瑞凯琳”修复霜840瓶(经价格认定,共价值人民币1075200元)、“VC”爽肤水840瓶、“蚂蚁农场”包装盒150个、“蚂蚁农场”薄膜袋10000个以及生产设备一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起获的“佐丹力159素食全餐”成品、“蚂蚁农场”成品、“华瑞凯琳”修复霜、生产设备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商标注册证等书证;3.同案人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某某、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伙同同案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洁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03096****(刘)、1589396****(李)。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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