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9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山东省郯城县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临沂市北城新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购买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鲁******,车辆登记在芦某某名下。李某某将车牌过户到自己名下,寻求被告人刘某某帮助,承诺过户成功后支付其18万元。刘某某又寻求被告人徐某某的帮助,承诺过户成功后支付其7、8万元。刘某某应徐某某要求带李某某和芦某某到临沂市兰山区“古韵摄影”拍摄结婚照,刘某某将结婚照转交徐某某,徐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委托他人(身份不详)办理(2007)鲁郯结字006531号结婚证。2019年4月15日,刘某某、李某某、芦某某驾车至郯城县车管所,使用徐某某转交的结婚证办理车牌过户业务,经临沂市车管所审核为假结婚证。郯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无(2007)鲁郯结字006531号结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郯城县;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临沂市兰山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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