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农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农场**号。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罗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福州**物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管理人。2019年5月14日16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闽AW****号轻型自卸货车(副驾驶室乘坐黎某某),车辆由罗源县西兰乡往城关方向行驶,在途经S207线229KM+390M路段时,车辆制动性能失效,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黄某某驾驶的闽AW****号小型轿车,导致闽AW****号小车冲入道路左侧与对向驶来的由余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后座乘坐叶某某)相碰撞,随后闽AW****号轻型自卸货车又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赵某某驾驶的闽AL****号小型普通客车,又致闽AL****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某某驾驶的闽AG****号小型轿车,之后闽AW****号轻型自卸货车又继续碰撞前方闽AG****号小型轿车,最后闽AW****号轻型自卸货车又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冀E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冀E****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黎某某当场死亡、黄某某、余某某、叶某某和刘某某四人受伤及六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叶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和张某某均不负本事故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口头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被罗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书面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二人所属福州润展物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与被害人黎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0元,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人口登记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刘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闽AW****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闽AW****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保险单、刘某某驾驶证信息、小型汽车闽AW****车辆信息、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州**物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人胡某某手机拍摄照片、证人欧某某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福州**物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具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坏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黎某某家属的谅解书、协议书、收条、黄某某的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等11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153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661、662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C)鉴字第359、360、361、362、363、364、365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痕鉴字第338号)、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19]临(伤情)鉴字第10179、10180、10181号);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刘某某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欣
检察官助理:黄丹梅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85页;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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