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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聊城市**KTV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聊城市**KTV经理,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9********,汉族,小学文化,聊城市**KTV服务员,住山东省临清市**镇**庄**村**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10月1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30日,聊城市**KTV老板刘某某、经理李某某、服务员朱某某三人在聊城市**KTV内以盈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多名女服务员在KTV房间内进行裸露上身的表演,供客人观看,并进行身体接触。

被告人朱某某在盛世KTV做服务员期间进行裸体舞表演,被告人刘某某默许后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先后教授多人裸体舞表演。期间,李某某负责管理KTV的全部事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多次组织多名女服务员在KTV房间内进行裸露上身的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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