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76号
1.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3********,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其于2019年7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8月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7********,群众,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其于2019年7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8月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3.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6********,群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现住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其于2019年7月24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9年8月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为骗取在老挝三个月的居住记录,三人一起于2019年4月2日从河南郑州乘坐飞机到达西双版纳景洪市后,又乘坐大巴车到达磨憨 用护照正常通过磨憨口岸盖章后到了老挝磨丁居留一个星期左右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三人就从老挝磨丁经济开发区爬山走小路偷越国境返回中国磨憨,当天并在勐腊县**镇的一家宾馆住宿,第二天刘某某和李某某回到河南老家,姜某某前往广东打工。到了2019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和李某某、姜某某一起再次从中国磨憨的小路偷越国境到老挝磨丁住宿一晚后,又于2019年7月24日早上11时许一起从老挝盖好出境章后来到中国磨憨口岸,准备盖入境章时被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检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三人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道权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现均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2页,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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