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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朱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枫亭镇**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潜逃,于2019年5月3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枫亭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潜逃,于2019年7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至25日间,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伙同苏某某、薛某某(均已起诉)、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组建赌博群,组织他人以玩“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23256元。

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4日向仙游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朱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朱某甲、苏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232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案发后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四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美宪

检 察 员:赵劲松

2019年9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及证据材料四册。

(三)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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