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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朱某某等11人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6********,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捕前住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捕前住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2**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4********,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捕前住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1**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兵,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捕前住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1**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民,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镇XX村2**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乡XX村2**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松,曾用名魏佰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75********,满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1**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XX镇XX村0**6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倪某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0********,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2**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3*******,满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4*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双,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65********,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1**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7********,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村1**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王某兵、刘某民、高某、魏某松、朱某某、倪某华、刘某建、朱某双、刘某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王某兵、刘某民、高某、魏某松、朱某某、倪某华、刘某建、朱某双、刘某伟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至迁西县汉儿庄乡、白庙子乡等地盗窃联通公司电话线,被盗物品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为69485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30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31856元,被告人刘某参与盗窃24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25095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窃32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39320元,被告人刘某民参与盗窃21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23693元,被告人王某兵参与盗窃11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11133元,被告人高某参与盗窃10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10607元,被告人刘某建参与盗窃2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3421元,被告人倪某华参与盗窃3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3248元,被告人朱某双参与盗窃2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2493元,被告人魏某松参与盗窃5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4717元,被告人刘某伟参与盗窃2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2816元,被告人朱某某参与盗窃4起涉案物品鉴定价值为575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春天,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兵、刘某建、高某在滦阳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2051元,被盗物品在赵某安(另案处理)处销赃。

2.2018年3月底,被告人刘某、王某兵、倪某华、朱某双在洒河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3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318元。盗窃电话线HYA-2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1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倪某华、刘某伟、朱某双在潘家口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100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倪某华、刘某伟、王某兵在潘家口XX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755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王某兵在三屯营镇XX村北道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252元。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52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6.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在汉儿庄乡XX庄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

7.2018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在洒河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8.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民、王某某在罗家屯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9.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刘某民在迁西城关XX街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252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0.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1.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王某某在汉儿庄乡XX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300米,经鉴定价值1511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2.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在汉儿庄乡XX水库XX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300米,经鉴定价值1511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3.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在白庙子乡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026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4.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在白庙子乡XX大桥南侧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5.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民、王某某在洒河桥镇XX村南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755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6.2018年7月,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刘某建在洒河桥镇外环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30多米,经鉴定价值137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7.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汉儿庄乡XX村南桥附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8.2018年7、8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王某某在洒河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229元。盗窃电话线HYA-1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63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19.2018年8月,被告人高某、魏某松、刘某某在白庙子乡XX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50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0.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民、魏某松、刘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1.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洒河桥镇XX村西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210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2.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026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3.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在汉儿庄乡XX村盗窃电话线HYA-3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63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4.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民、魏某松、刘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5.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在汉儿庄乡XX村汽车站东大桥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6.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民、魏某松、刘某某在汉儿庄乡XX村盗窃电话线HYA-3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63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7.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屯营镇龙湾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8.2018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民、魏某松、刘某某在汉儿庄乡XX村机房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20米,经鉴定价值211元。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10米,经鉴定价值205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29.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民、刘某某在滦阳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0.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民、刘某某在洒河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多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1.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民、刘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2.2018年9月底,被告人刘某民、刘某某在洒河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026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3.2018年9月末,被告人刘某民、刘某某在汉儿庄乡XX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252元。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52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4.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加油站南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50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5.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刘某民、刘某某在滦阳镇XX村村委会西侧,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755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6.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210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7.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北庄偷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2051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8.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民、刘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2051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39.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东荒峪镇XX村公路北侧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210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0.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民、刘某某在东莲花院乡小学附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527元。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026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1.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滦阳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026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2.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敬老院附近盗窃电话线HYA-1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88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3.2018年10月,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东荒峪镇大寨小学附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00多米,经鉴定价值50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4.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滦阳镇XX村村委会外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5.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民在潘家口管理处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80米,经鉴定价值1641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6.2019年1月初,被告人刘某民、刘某、刘某某在滦阳镇XX村水库旁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200米左右,经鉴定价值100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7.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洒河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米,经鉴定价值2051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8.2019年2月3日,被告人高某、刘某民在滦阳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52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49.2019年春季,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王某某在洒河桥街里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252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0.2019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兵、刘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3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53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1.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兵、刘某、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2.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王某兵、高某在白庙子乡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52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3.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某、刘某在洒河桥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4.2019年夏天,被告人朱某某、刘某民、王某某在滦阳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210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5.2019年6、7月,被告人王某兵、刘某民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755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6.2019年7、8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刘某在洒河桥镇XX村村北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00米,经鉴定价值1054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7.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王某兵在汉儿庄乡XX庄村盗窃电话线HYA-200 0.4的50多米,经鉴定价值1026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8.2019年8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民在三屯营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3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478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59.2019年8、9月,被告人刘某某、刘某、高某在滦阳镇XX村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252元。盗窃电话线HYA-30 0.4的50米,经鉴定价值159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60.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兵在铁门关XX村盗窃电话线HYA-30 0.4的200米,经鉴定价值637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61.2019年10月,被告人高某、王某某在东荒峪镇XX村东盗窃电话线HYA-100 0.4的150米,经鉴定价值158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62.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三屯营镇XX村大桥西侧盗窃电话线HYA-50 0.4的10米,经鉴定价值50元。被盗物品全部在赵某安处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迁西县公安局调取的物证、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辨认笔录;

4.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5.证人李某华、魏某林等出具的证言;

6.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王某兵、刘某民、高某、魏某松、朱某某、倪某华、刘某建、朱某双、刘某伟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王某兵、刘某民、高某、魏某松、朱某某、倪某华、刘某建、朱某双、刘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王某兵、刘某民、高某、魏某松、朱某某、倪某华、刘某建、朱某双、刘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十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十二名被告人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二名被告人均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茹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王某兵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民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58256****),被告人高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4315****),被告人魏某松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46339****),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3251****),被告人倪某华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02752****),被告人刘某建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3358****),被告人朱某双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60331****),被告人刘某伟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3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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