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2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2013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3年11月26日释放;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9月8日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二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到东莞市东城街道万达金街时尚女皇店,趁被害人黄某甲不注意之机,盗走2件裙子(价值约58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到东莞市东城街道万达金街时尚女皇店,趁被害人黄某甲不注意之机,盗走72件T恤(价值约2069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到东莞市东城街道星河城二楼夏娃的诱惑店铺,趁被害人吴某某即店员不注意之机,盗走3件衣服(价值约10094元)后逃离现场。

4、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旗峰路52号百果园,趁被害人黄某乙不注意之机,盗走2袋甜蜜蜜冬枣(价值约119.16元)后逃离现场。刘某甲将冬枣放在现场附近一辆车底后再次回到店铺时被当场抓获并报警。后缴回被盗的2袋冬枣。2019年7月23日因盗窃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5、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海雅百货一楼对出的服装特卖场,趁被害人付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9件衣服(价值2925.00元)后逃离现场。随后,当天11时许,刘某甲、朱某某二人返回海雅百货后门处的哥伦比亚服装店特卖场,趁被害人曾某某不注意之机,盗走2件外套(价值2110.00元)后逃离现场。后刘某甲二人行至东莞市莞城街道船澳一巷一出租屋门前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被盗的衣服共11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黄某甲等人的陈述,被盗的衣服等物证,扣押清单、进货单等书证,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六个月到九个月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八个月到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