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童正中,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仙飞,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新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该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路**公馆。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0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童正中、刘仙飞、曾新勇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童某甲、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童正中在新化县**办事处**酒店六楼开办了“**养生足道会所”,组织卖淫人员(口爆)卖淫。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刘仙飞到该场所从事业务接待工作,负责接待嫖客和卖淫女的管理等工作。2018年7月份左右,童正中邀被告人曾新勇到会所内负责财务及员工的工资发放等工作。2019年底曾新勇受伤,童正中又邀被告人童某甲、杨某某来到会所工作,童某甲负责白天的收银及接待工作,杨某某负责打扫卫生及下半夜客人接待等工作。该会所内设有(口爆)428元、(口爆+独龙钻)458元一次卖淫服务项目,卖淫女每次分别按200元、220元提成。该场所从开业至案发,组织罗某某、戴某甲、戴某乙、钟某某、曾某乙等十余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9年底至2020年5月11日,查实的卖淫女共九人。自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5月11日,该场所共计非法获利2893447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曾新勇、刘仙飞在“**养生足道会所”上班时被民警抓获。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童正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童某甲、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31日,童正中的亲属在新化县公安局代其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童正中、刘仙飞、曾新勇、童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钟某某等十七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正中、刘仙飞、曾新勇、童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正中、刘仙飞、曾新勇组织十人以上卖淫,情节严重;童某甲、杨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童正中、刘仙飞、曾新勇刑事责任;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童某甲、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童正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仙飞、曾新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童正中、童某甲、杨某某有自首情节;刘仙飞、曾新勇有坦白情节,均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童正中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仙飞、曾新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童某甲、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童正中(1577388****)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刘仙飞(1378685****)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曾新勇(1577384****)、童某甲(1577384****)、杨某某(1517383****)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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