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6********,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9月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执行逮捕。
曾某某,男性,1998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2020年10月2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左右,在淘宝网上及商店购买了射钉枪、无缝钢管、红外瞄准器、钢珠、底火等零部件后,邀约被告人曾某某一起到刘某某租赁的仓库内将射钉枪改造成枪支。两被告人使用手磨机把射钉器的活塞去除,将无缝钢管套进射钉枪,再将网购的红外瞄准器安装在枪管中的方式制作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带领办案干警到其家中将枪支交出。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从网上购买到枪支配件进行组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主要作用,曾某某起次要作用,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才发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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