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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曾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大道**巷**号**栋**楼。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某天,被告人刘某某和曾某某二人商量,欲使用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一张信用卡供二人消费。后刘某某和曾某某行至一家复印店,刘某某将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姓名通过复印改为王某甲,同时,曾某某也在该复印店将自己《私有房产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上的姓名改为王某甲。

2014年3月,刘某某、曾某某二人携带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私有房产证、营业执照、王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到中国**银行随州**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找到申某某为其办理信用卡,后该信用卡(尾号为****)成功办理。曾某某收到信用卡后,用预留的手机号码将该卡激活,并在随州市大润发、随州市购物中心等地消费。期间刘某某向曾借钱,曾某某就将该卡交给刘某某使用,并告知该卡可透支的额度为人民币(下同)5万元,刘某某遂使用该卡购买饲料、透支提现,由于不能按时偿还,刘某某又找到王某乙帮助其“养卡”,后因刘某某不支付“养卡”费用,导致该卡逾期。截止2018年4月10日,该卡共透支48434.93元。

2017年11月,王某甲接到中国农业银行的电话,告知其信用卡透支并要求其还款。2018年2月15日,王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尾号****)被扣1061.25元用于偿还信用卡透支,因王某甲本人未办理过任何信用卡,遂向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报案,至此案发。后曾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 2019年7月11日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经侦大队主动投案 。

2019年5月16日,刘某某、曾某某分两次存入现金66200元,结清信用卡透支本息66146.29元。同年5月17日、7月16日,**支行和王某甲分别出具谅解书,对刘某某、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的身份信息、关于刘某某、曾某某到案的说明、中国**银行随州*行出具的证明、**支行出具的证明、王某甲手机储存的银行扣款信息照片、中国**银行**贷记卡申请表、伪造的私有房产证复印件、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信用卡(尾号****)的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申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刘某某联系电话:1333989****;曾某某联系电话:139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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