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街**小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住四平市**单元**,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8:40许,被告人方某某(自来水管施工现场负责人)带领被告人刘某某(钩机司机)在挖自来水管道时将地下联通光缆挖断,现场位于辽东街开发区**农资门前,联通公司对主断的光缆进行抢修。经联通公司测算,此次光缆阻断造成红旗、卧虎、玻璃山、种羊场、茂林、桂花、向阳、服先、兴隆、双山光缆故障, 造成8621个IPTV用户、4490个语音用户,16835个宽带用户,115个集团大客户发生故障,故障历时75分钟,导致联通公司直接损失4308元,间接损失19640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联通数据、现场照片、和解协议;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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