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四川省富顺县人,汉族,小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富顺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扎某某,男,19**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受一名叫“岩某某”的缅甸佤邦男子安排非法出境至缅甸贺岛与被告人扎某某会合,并雇佣被告人扎某某负责找人将“岩某某”的48头活体黄牛从缅甸贺岛非法走私到中国境内,约定给予每头活体黄牛600元的报酬。被告人扎某某就在缅甸贺岛雇佣了10个当地人将47头活体黄牛(一头黄牛因脚受未赶)从缅甸与中国孟连县**镇****小组**处非法走私入境。因人手不够,被告人扎某某又联系娜某某、扎某甲到**镇**小组与10名缅甸贺岛当地人一起将47头活体黄牛赶往孟连县**镇**小组会**旁的牛棚。随后被告人扎某某又联系了货车驾驶员岩某某、岩某甲帮其运输活体黄牛到孟连县“**”牛场饲养。2019年11月4日23时许,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在孟连县**镇**村**小组附近当场从岩某甲驾驶的一辆为车牌号为云J31***的蓝色东风牌货车车厢内查获12头活体黄牛;当场从岩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为云KF7***的红色福田牌轻型仓棚式货车车厢内查获10头活体黄牛;当场在**小组***旁牛棚内查获25头活体黄牛。经称重,本案查获的47头成年黄牛总重量为18180公斤,经孟连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581760.00元。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到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本案查获的47头活体黄牛现暂时寄养于孟连**刀某某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活体黄牛照片、称重照片、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称重单、托管协议书、办案说明;3、证人李某某、扎某甲、岩某某、岩某乙、任某某、岩某甲、扎某乙、娜某某、于云某某、娜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现场图;8、讯问、现场查获、称重、现场辨认、活体黄牛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扎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管理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共同犯罪,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扎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形,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53903*****)、扎某某(联系电话:199128*****)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3份;
3、移送光碟13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活体黄牛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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