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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戚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 ,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裕安区**广场**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金安区**期**栋**室,被告人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1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戚某某在六安市龙河路齐缘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双本”牌蓝色踏板摩托车盗走,该车后备箱内有一件黑色棉袄、一件海澜之家白色T恤,共计价值3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证人许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

7.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 晖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6559****、1870564****;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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