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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5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巷**号,居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惠某某,曾用名惠某乙,惠某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6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农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二被告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8日16时30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遇见被告人惠某某,刘某某提议和惠某某一起去打兔子,惠某某同意后,由惠某某驾驶陕A****学白色普桑小轿车到刘某某家中取电兔子工具,后二人驾车沿西三环一路向南,行至郭杜街办羊元村附近一野地处,二人将车停下,由被告人刘某某布设打兔子电网并开启电源,惠某某在旁边协助。大约19时许,刘某某去查线,发现在其布设电网躺一男子,随后二人一起驾车将该男子送往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死者名叫付某某。经法医学鉴定:付某某系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结论;4.书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惠某某为打猎私拉电网,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7月16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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