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90********,小学文化,汉族,现住址及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幢**单元**室。2004年8月因抢劫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2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7********,初中文化,汉族,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8********,中专文化,汉族,现住址及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合肥***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新站区**路,以下简称**公司)与合肥**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区**号,以下简称**星公司)签订工业废品处理协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铜箔、铝箔、废铁等废品由**星公司处理回收。
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系**星公司员工,负责在**公司仓库分拣、整理废料,刘某某、徐某甲共谋盗取**公司的废料,后刘某某与该公司保安被告人徐某乙约定,对盗取的货物放行并给予承诺好处费,徐某乙表示同意,刘某某又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其驾驶车牌号为皖******东风面包车用于装运盗取的废料。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先后多次从**公司仓库内盗取废料,由刘某某销赃给合肥市新站区**路交口废品回收站的张某某,同年7月19日,张某某将收购的废料以26万余元的价格转卖给广东惠州市**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次日在货物装运时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扣押涉案废铝箔、废铜箔、废旧三元电池电芯等废料共计13.8吨,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废铝箔、废铜箔、废旧三元电池电芯等共计价值人民币279342元。
2019年3月1日,公安民警将刘某某抓获,3月8日将徐某甲、徐某乙抓获,3月9日将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2、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3、证人韩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的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辩认笔录;8、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中刘某某、徐某甲涉案金额27万余元,徐某乙涉案金额20余万元,王某某涉案金额16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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