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19〕46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水仙公馆一期A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52********,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庄河市**供销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现住庄河市水仙公馆一期A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庄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丈夫即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他人非法获取了陈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职工档案,而后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庄河市**供销公司**镇**站主任的便利条件,于2001年4月以陈某某的名义为刘某某申请办理了庄河市**供销公司职工退休手续。被告人刘某某自2001年5月开始假借陈某某的身份领取养老金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8年7月,庄河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陈某某重复户籍**,经调查核实后将陈某某的户籍**,之后徐某某夫妇到庄河市**中心办理陈某某的社保账户注销事宜时被发现,庄河市**局对此立案调查后发现刘某某、徐某某夫妇利用陈某某的虚假身份骗取社保费用共计1339334.21元人民币,上述费用被二人用于生活花销、治疗疾病,至今无力偿还,遂将此案移交庄河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职工档案材料、社保基金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林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人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国家社保基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青
检 察 员: 刘玉俊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均已被监视居住,现均住庄河市水仙公馆一期A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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