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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祁阳县**镇**村**组,现住祁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在祁阳县**路**号**公司门店,被告人刘某甲因寄快递的事与快递公司老板娘田某某发生口角,引起肢体冲突,刘某甲与田某某互相撕打、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刘某甲用手掰住田某某的左手食指,被当时在场的其他人拉开。双方被拉开后,田某某打电话给**公司仓库称自己在公司的门店里被人打了,正在**公司仓库做事的员工被告人徐某某骑摩托车赶到店内,用拳头打刘某甲头部、用膝盖顶击刘某甲面部、用店里的一个高脚凳砸在刘某甲的右肋处,用脚踢了刘某甲左肋几脚,致刘某甲面部、躯干、右手、胸部多处受伤。后经永州市浯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左侧3、4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田某某左手第2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某某与田某某赔偿刘某甲各项损失12000元。田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刘某甲予以谅解;刘某甲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徐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各自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龙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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