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5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6月1日、自2020年7月16日至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日至1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份起,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先后加入以高某某(已判刑)为首的犯罪集团,利用万剑诀、屠灵记等网络游戏,按照一定的操作模式,冒充女性在网上利用婚恋交友的方式结交男性游戏玩家,并以“现实见面”等手段让玩家在游戏中不断充值,有组织地实施诈骗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7月21日至9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万剑诀游戏,诈骗被害人张某甲66716元。
(二)2018年7月31日至8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万剑诀游戏,诈骗被害人何某某2484元。
(三)2018年9月8日至22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唐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九天幻境游戏,诈骗被害人张某乙17126元,其中,刘某某担任组长。
(四)2018年9月8日至23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梁某某(已判刑)等人,利用九天幻境游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21388元,其中,彭某某担任组长。
(五)2018年7月31日至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刘某某、彭某某,利用万剑诀游戏,诈骗被害人张某丙9868元。
2018年10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佳乐紫光23-7被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松林路89号东方魅力KTV被民警抓获归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载明的涉案物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转账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唐某某、石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何某某、张某丙、陈某某、张某乙等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
7.电子勘验、游戏后台充值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网络游戏为平台,冒充女性与男性婚恋,诈骗他人财物,其中,刘某某诈骗金额为96194元,彭某某诈骗金额为31256元,数额巨大,黄某某诈骗金额为98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电话:1872598****)、黄某某(电话:1731826****)现监视居住在家。
2. 案卷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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