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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彭某某等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19〕7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2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峰山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9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乙肝),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实际出生日期),身份证号32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10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8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赌博,于2017年8月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6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大楼派出所罚款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12年8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1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刘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郭某某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5日复报至本院。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带领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到泗洪县峰山乡后窑村一赌场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到场后,被害人郭某某离开赌场,被告人刘某某让马某某(已死亡)喊郭某某回来继续赌博,郭某某不愿继续参与赌博。后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孙某某、侯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马某某及被告人彭某某等人欲强行将郭某某带回泗洪县城殴打。在遭到郭某某反抗后,被告人刘某某又指使上述人员在现场对郭某某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彭某某持小锛,其他人持木椅子,水杯等器具对郭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彭某某持小锛将郭某某的左胳膊肘关节处打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及同案关系人许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二、开设赌场

    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泗洪县峰山乡黄冈村、周圩村、青阳街道香格里拉小区、凯斯特汽车修理厂等地开设赌场,招集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聚众赌博10余次,抽头渔利11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彭某某、侯某某等人为上述赌场站岗望风并支付每人1300余元好处费。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等书证;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2起犯罪事实均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寻衅滋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开设赌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卷宗材料8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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