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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彭某某盗窃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湖南省湘乡市开个体店),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住荆门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中学**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委托辩护人付九龙,湖北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乡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沙洋县公安局执行。

委托辩护人张俊杰,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湘乡市与被告人彭某某(二人系表兄弟)商量:前往湖北荆门这边盗窃无人看守的耕牛运回湖南贩卖,彭某某表示同意。6月12日晚上,刘某某、彭某某二人驾驶刘某某的鄂H*****江淮牌厢式货车,从湖南省湘乡市前往湖北省,在走沪蓉高速经过钟祥市柴湖镇时,二人窥见汉江河堤边有很多牛散放无人看守,遂起盗窃之心。二人在柴湖下了高速,经过市区到达柴湖镇沪蓉高速下面逗留至天黑。当晚十二时许,刘某某、彭某某二人在沪蓉高速下面的汉江堤边,将当时无人看守的三头母牛(户主系钟祥市**镇**村**组村民王某某、张某某;2019年10月15日,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头母牛价格分别为12500元、12500元、13750元,共计38750元)盗牵至鄂H*****江淮牌蓝色厢式货车上。并用该车将三头黄牛运至刘某某的养鸡厂(湖南省湘乡市**镇**村),刘某某将盗来的三头牛临时寄养在了其养鸡厂附近的河堤上。三四天后刘某某用微信联系上一个江西人,以24000元的价格将盗来的牛销赃给了一个江西人,后刘某某分给了彭某某8000元的好处费。

2019年7月16日,刘某某、彭某某二人再次开着刘某某的鄂H*****江淮牌厢式货车,当晚从湖南省湘乡市出发,于次日(7月17日)下午到达湖北省潜江市。二人通过地图搜索盗窃地点确定在沙洋县马良镇后,逗留至天黑后进行踩点。7月18日凌晨,刘、彭二人分别将拴在汉江河堤边的二头黑色水牛(户主分别是沙洋县**镇**村**组的李某某及沙洋县**镇**村**组吴某某;2019年8月13日,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头黑色水牛的价格分别为15360元、13920元,共计29280元)盗牵至鄂H*****江淮牌厢式货车上,并用该车将二头牛运至湖南省湘乡市**镇。7月19日上午,刘某某联系湘乡市**镇**村村民谭某某,将二头牛临时寄养在了谭某某家后面的荒田里至案发。2019年7月23日二人再次来到沙洋县**镇踩点时,被沙洋县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后在谭某某的家中追回被盗二头耕牛,已返还失主。

2019年12月2日,刘某某、彭某某的家属赔偿了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四人的经济损失44750元,被害人王某某等四人对刘某某、彭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移动公司通话清单、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沙洋县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扣押等笔录;6.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车辆鄂H*****的相关卡口轨迹信息、同步录音录像四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彭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价值共计680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岚

2019年124

附:

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沙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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