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丹凤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组**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澄城县**乡**村**组,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室。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在本市航天大道与航天东路交汇处**售楼部二层财务室隔壁的办公室,被告人刘某某盗取被害人张某乙置于办公桌抽屉内的黑色小米二代手环1个。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在**售楼部二层财务室,被告人刘某某盗取被害人张某乙置于办公桌上的Macbookpro型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又进入该售楼部另一办公室盗取华为牌香槟色手机1部。
2019年8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神舟二路与凤栖东路十字西北角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的**电脑维修店,将所盗笔记本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
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83元,被盗小米手环价值人民币78元。破案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小米手环、手机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Macbookpro型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小米二代手环1个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销售凭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3、证人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视频光盘二张。
4、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