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8月1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乡**村。2019年8月12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并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接送学生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清苑区东闾乡南营头村内道路行驶至**幼儿园南30米处时,被保定市清苑区交警大队石桥中队民警查获。经调查,冀F*****小型普通客车额定乘员6人,实际载客15人(其中小学生13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张某甲违章驾驶。另查明,张某甲驾驶的冀F*****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校车许可。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保定市清苑区教育和体育局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证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纪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王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一份、审讯视频两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况下仍指使张某甲违章驾驶,对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文胥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被告人张某甲现住保定市清苑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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