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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公司保定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屯。2018年10月22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公司保定分公司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同捕前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街**号。2018年11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11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侦察一大队一中队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12月6日移交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次日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推广蓝莓酒,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广场写字楼**层**号注册成立北京**公司保定分公司(后变更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门脸),并雇佣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主管,负责宣传、发展客户、管理业务员。自该公司成立起,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组织该公司业务人员,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以发展推广会员为名,以高收益为利诱,采用公开散发宣传单页、口口相传、朋友介绍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使用由客户每单投入10800元,每周固定返还900元,共返13周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北京**公司保定分公司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共吸收122人、227人次存款,共吸收存款人民币5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康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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