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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00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8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住贵州省********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6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6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张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绰号无,女性,1989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监视居住。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7日17时许,刘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小马”十颗,双方达成协议后,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的微信转账35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向其上家被告人刘某某转账300元用于购买毒品。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要贩卖的毒品放置在昆明市**公园门口的草丛里,并将毒品“小马”的摆放位置通过微信视频及照片发送至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后张某某将毒品位置及视频、照片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指引下顺利拿到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刘某某身上查获外用卫生纸、内用透明自封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十颗“小马”净重0.94克)。民警在**区**小区**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于2020年6月3日在**区**街**院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2、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7、鉴定意见;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琼仙

2020年9月3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8714****;

1.​ 卷宗材料叁册,光碟拾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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