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男,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身份证号53032419**********,汉族,初中,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罗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男,1997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身份证号5303241997********,汉族,小学,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刘**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张**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马)后邀约被告人刘**共同贩卖,2020年0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马)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路段“***汽修厂”门口贩卖毒品给昝**等人过程中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刘**身上及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小马)7.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昝**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刘**的供述与辩解;4. 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侦查笔录; 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情节,被告人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家永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刘**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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