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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虚假诉讼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0********,山东省高密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2005年9月1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8月3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49********,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住高密市**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12月20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5日补充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原高密**有限公司厂房已转让给赵某某的情况下,伪造《厂房买卖协议》,将该公司厂房虚假转让到刘某某名下。2013年12月12日赵某某与丁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上述厂房转让给丁某某。经被告人刘某某申请,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与、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请求判决张某甲、高密**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同年7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张某某、张某甲、高密市**有限公司、刘某甲共同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判决支持刘某某诉讼请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乐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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