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村,现住址:唐山市丰某某**村。1990年6月21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12月8日因劳教期满解除劳动教养。2000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盗掘古墓葬罪,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5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3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4日,因盗窃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7日因盗窃地下车库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3月10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到唐山市丰某某城西小区503楼安某某家地下室实施盗窃, 共盗得十八酒坊二十年醇柔典范酒(酒精度:39度,每瓶净含量480毫升)三箱 (每箱四瓶)零一瓶,共十三瓶;十八酒坊二十年品鉴酒(酒精度:39度,每瓶净含量:480毫升)两箱(每箱四瓶)共八瓶;十八酒坊1.5升级选戊戌狗年酒(酒精度:52度,净含量:1.5升)七樽(每樽两瓶),共十四瓶,五粮液乙亥(猪年)纪念酒(酒精度52度、净含量500毫升) 一箱(每箱4瓶),并将以上盗窃所得的酒以5000元钱卖给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上述酒来历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并将在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处收购的酒转卖给其他烟酒店。经唐山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酒品合计价格为人民币21954元。
另外,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还盗得剑南春一箱、国窖1573一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审前社会调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