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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任丘市******号,农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小区**号楼**室,农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区**镇**村,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区**小区**号楼**室,农民。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任丘市长丰镇崇村自己家中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大宝SOD蜜、假冒六神花露水,从“吴某某”处购进假冒牙膏,并销售给张某某、宋某某、“耿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数额共计533492元。

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从刘某某处购进假冒大宝SOD蜜,从河北购进假冒金鸡鞋油,并销售。购进假冒大宝SOD蜜数额233440元,未销售数额47043.9元,销售数额186396.1元。假冒金鸡鞋油未销售数额214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刘某某等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关于大宝SOD蜜的鉴定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爱平

                              助理检察员:刘  慧

二〇二〇十七

附: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十八份、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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