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住无锡市梁溪区**城**号**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号**室,住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号**室。被告人孟某某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8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被告人孟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梁溪区**庄**号**室,住无锡市滨湖区**家园**号**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及无锡**化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苑**栋**室,住无锡市滨湖区**苑**号**室。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锡**金属容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滨湖区**街道**新村**号,租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单元**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华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华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于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足球比赛开赛前,商议结伙利用该比赛进行外围赌球活动,由被告人刘某某在无锡市滨湖区瑞星家园其开设的体彩店招揽赌客,并依据国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赔率接受赌客投注,由被告人孟某某拉人出资坐庄与赌客对赌,被告人刘某某获得赌客输赢总流水的1%作为佣金,待世界杯足球赛结束后统一进行结算。后被告人孟某某招揽董某某、华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15万元交给被告人刘某某具体操作上述外围赌球活动,由被告人刘某某收取、结算赌资,并在微信群内向其他四名被告人通报每日赌客下注的输赢情况,2018年6月14日至7月6日俄罗斯世界杯开赛期间,上述5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共计接受赌客俞某某、浦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投注,涉案赌资人民币23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3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董某某、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查获、收集的账本、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浦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华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手机内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华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孟某某、张某某、华某某、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华某某、董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华某某、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晓杰
检察官助理:于文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村**号**室;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家园**号**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庄**号**室;被告人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无锡市梁溪区**苑**单元**;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滨湖区**街道**新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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