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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39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92********,侗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哲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2003年4月l3日被乐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于同年8月l5日解除强制戒毒;因吸毒,于2007年l月l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已撤销),于同年l月26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l8年6月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l2000元,于同年l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庄**号。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l5年4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光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6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张某某、赵光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至5月19日间,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清市城南街道市岭村山头、柳市镇湖横山头、柳市镇四板桥村山头、柳市镇汤岙余村山头等地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从庄家赢钱处抽取5%的头薪。赌场每天开设两场,每场参赌人员至少20人。期间,雇佣被告人刘某某为赌场放哨至少13天,参赌人次至少520人次,获利7200元,已退赃900元;雇佣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至少6天,参赌人次至少240人次;雇佣被告人杨哲龙做理手至少5天,参赌人次至少200人次;雇佣被告人赵光辉为赌场放哨至少3天,参赌人次至少120人次,获利100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9日,被告人赵光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详单;

3.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徐某某徐某某、陶某某、宗某某、陈某某、肖某某、何某某、夏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张某某、赵光辉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季某某、徐某某、宗某某、陈某某、肖某某、何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赵光辉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张某某、赵光辉明知他人在山头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帮助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赵光辉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哲龙、赵光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张某某、赵光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张某某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光辉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赵光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孔强

检察官助理  赵莹莹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杨哲龙、张某某、赵光辉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三份,讯问笔录二份。

3《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4.涉案手机三部、现金900元均扣押于乐清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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