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未检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肖冬平律师、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张乐伟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分别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伙同同案人李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合谋,于2018年8月至9月间,到本区榄核镇盗窃摩托车。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同案人李某到榄核镇钊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楼下盗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上址的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

二、同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同案人李某到榄核镇钊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旁边的一条巷子里盗得被害人龙某某停放上址的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

三、同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同案人李某到榄核镇张松新村冠康一街4号门外盗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上址的摩托车1辆(价值不详)。

四、同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与同案人李某到榄核镇民生路童星幼儿园对面马路边盗得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上址的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317元)。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同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淑妍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1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的作案工具7字型套筒1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