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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住饶平县********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2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住饶平县**镇**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1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此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出发,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盗窃摩托车,刘某某负责选取目标并用剪接电门线等方法实施盗窃和处理摩托车,张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给张某某按每辆摩托车100至200元人民币作为好处费。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盗窃共6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27931元;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共2辆摩托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996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大埔县枫朗镇坎下村老下角榕树下黄某甲租住房门口,窃得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豪爵牌HJ1*****两轮女装摩托车一辆,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687元。

2.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枫朗镇坎下村老下角榕树下罗某某租住房门前,窃得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豪爵牌HJ1******两轮女装摩托车一辆,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340元。

3.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在大埔县桃源镇新东村蒋某某的住房门前,窃得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豪爵牌HJ12******两轮女装摩托车一辆。得手后,张某某驾驶作案用的飞肯摩托车,刘某某驾驶窃得的红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往饶平方向逃窜,至大埔县光德镇上坪村遇大埔县公安局民警设卡拦截,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刘某某弃车逃走。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辆红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68元。

4.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大埔县青溪镇上坪沙村丘某甲住家车棚,窃得丘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铃木牌UZ******两轮女装摩托车一辆,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188元。

5.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大埔县青溪镇坪沙村黄某乙住家门前,窃得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红色豪爵牌HJ1******两轮男装摩托车一辆,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08元。

6.2019年9月17日,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大埔县枫朗镇隔背村住家附近约20米左右的林某某家门前的一辆铃木牌UZ******两轮女装摩托车被盗。2019年9月26日凌晨,在大埔县湖寮镇东升苑楼下,民警抓获正骑着魏某某被盗摩托车的被告人刘某某。经大埔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74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被饶平县公安局上饶派出所传唤至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黑色豪爵牌男装摩托车、红色铃木牌女装摩托车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视频卡口照片、扣押物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黄某乙、丘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粤杰思像鉴字[2019]第GAMZ1012号图像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7.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无从宽处理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2017年参与的犯罪己处罚,故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志荣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活页材料;

3.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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