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铁山镇****号,住政和县石屯镇石屯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日被政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20********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铁山镇**村**号,住政和县石屯镇石屯村**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政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晚,政和县公安局石屯派出所民警叶某某带领辅警余某某、苏某某等人在石屯派出所门口路段开展国庆、中秋节前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同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载其儿子张某某、刘某某经过石屯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见到民警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被告人刘某某将摩托车停靠路边。民警叶某某和辅警余某某、苏某某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驾驶资质及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时,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并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起辱骂、推搡、拉扯民警、辅警。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传唤至石屯派出所内,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继续辱骂、推搡、拉扯、踢打民警、辅警,造成民警、辅警多处受伤,民警叶某某警服被撕破。经鉴定,叶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取得了被害人余某某、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民警和辅警的身份和勤务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余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政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和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和民警执法记录仪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茂有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换押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