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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张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组,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纪家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门**室。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零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发现代驾司机从被害人王某某的吉A****车上离开,被害人王某某自行驾驶车辆,被告人刘某某跟随其行驶到宽城区益和国际小区旁的一条小路上时故意与被害人王某某所驾车辆发生刮蹭。被告人刘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冒充车主身份前来处理事故,二人以王某某酒驾肇事要报警为由强行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3万元,被害人王某某的哥哥王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张某某3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赔偿被害人45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协议书、现场检测报告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支付、照片;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姚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璐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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